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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双录” 权益无忧
时间:2023年10月19日 浏览:0次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从源头上治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17年,原中国保监会出台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相关规定,安徽省自2023年5月1日起,对销售一年期以上人身险产品,均实行“双录”。
一、什么是“双录”?
“双录”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双录?
根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一)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2023年出台的相关规定,向自然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按要求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可回溯手段予以记录。团体保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购买商业保险、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除外。
三、保险“双录”有什么好处?
从保险机构来看,有利于强化销售人员的风险合规意识,规范展业行为、提升业务品质。
从消费者来看,有利于让其更全面、更详细地了解所购买的产品,购买流程更加放心,让保险产品变得明明白白,销售过程变得清清楚楚。
四、双录主要录什么?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四)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五)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五、“双录”信息的保密要求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内容、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