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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年10月30日 浏览:0次
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近期,多地市场接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以下简称车辆统筹)相关投诉,为保障车主合法权益,增强广大车主对于 车辆统筹业务风险的防范意识,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发展,安 徽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保协)现就进一步做好车辆 统筹业务风险防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车辆统筹公司”不是保险公司,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
2022 年 8 月 29 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 了《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其中明确:机动 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 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是国家金融 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对象。社会上部分车辆统筹 公司的业务模式不可持续,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特别是此类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撤销、破产 等重大危机时,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承担责任,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
(二)“车辆统筹单”不是保险合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护。
消费者购买车辆统筹后发生交通事故, 一般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一旦出现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法院在援引法律裁决时,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的规定解决相关赔偿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 保障。
(三)“车辆统筹业务”不是保险业务,后续赔付和服务可能得不到保障。
车辆统筹业务经营者不具有保险公司的 专业服务能力、理赔能力与重大案件赔付能力,后续赔付和 服务可能得不到保障。车辆统筹不能替代车辆保险,未在保 险公司购买保险而购买“车辆统筹业务合同”的机动车辆, 以后再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车险时,无法享受连续投保及无 赔款优惠。
二、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一)全面加强人员管理。各财险公司应全面加强对本公司人员的日常管理,注重规章制度建设,广泛开展宣传教 育,防止本公司保险代理人、工作人员参与车辆统筹业务, 切实减少纠纷隐患,维护保险行业形象。发现违规参与车辆 统筹及类似业务的内部人员,应及时向各市保险行业协会或 监管部门报告,并尽快采取措施依法处理。
(二)合规开展车险业务。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对财险公司的自律指导,提高车主获取车险产品服务的便利度, 确保车险市场健康发展。各财险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在做好交强险承保工作的 基础上,主动做好特殊车型承保服务工作,积极承担社会责 任,营造车险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宣传交流力度。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各财险公司应加大车辆统筹业务风险防范宣传力度,坚持传统载体 和新兴媒体相结合、线上宣传和线下活动相结合,注重引用 权威渠道风险提示,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宣传,提 高车主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行业内外部交流机 制,针对车辆统筹业务不规范经营行为、不实销售误导、随 意扩展范围等问题,如实向交通、司法等政府相关部门反映, 维护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加强与物流、商贸等行业组织沟 通,推进重点行业车辆统筹业务风险的有效防范。
特此通知
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
2023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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